• 首页
  • 要闻
  • 社会
  • 环保
  • 能源
  • 科技
  • 侨联
  • 信用
  • 品牌
  • 法制
  • 三秦经济
  • 重点工程
  • 大美秦岭
  • 一带一路
  • 红色旅游
  • 乡村振兴
  • 智慧城市
logo 环保
  • 中宏网首页 >
  • 环保 >
  • 正文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对恶意破坏生态环境者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2-01-17 14:48:27 来源:人民日报
分享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恶意侵权者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解释》围绕审判实践中亟待统一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构成以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责任。

  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方面,《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解释》还明确了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作出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记者 倪弋)

编辑:王若冰
审核:周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最高扶持1000万元! 陕西省特色专业园区开始申报
  •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募)14231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2167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1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250号

中宏网动态 广告服务 中宏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59884号-1

Copyright © 1998-2015 by www.zhonghong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管理编辑部